这就表明,倘若股东已经把应出的资金全部缴足,而公司在对外方面欠下债务,那么股东无需动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债务。
不过呢,要是出现股东随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借此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就像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混淆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形下,股东就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另外,在只有一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该股东没有办法证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那么同样也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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