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拘留审查期限是能够折抵刑期的。
这一规定深刻体现了刑法所遵循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以犯罪嫌疑人为例,倘若其先经历了拘留审查措施,随后又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那么拘留审查期间的时长便可从总刑期中予以折抵。
具体来说,像行政拘留等这类期限,能按照相应的计算标准来折抵刑期,像行政拘留一日可折抵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等情形。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拘留审查类型以及最终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在折抵计算方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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