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在责任形式上属于故意。
从刑法理论角度来看,故意意味着行为人清楚知晓自己的行为会引发拐骗不满十四周岁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不良后果,同时,对于这种结果,行为人要么是希望其发生,要么是放任其发生。
其中的“拐骗”行为涵盖了蒙骗、利诱以及其他各类手段,以此让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监管范畴。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拐骗儿童罪的主要目的通常是为了收养、使唤或者奴役等,这与拐卖儿童罪在主观目的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倘若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致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监管,那么就不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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