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收到民事诉讼书时,通常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此情形即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同时,申请人要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若不提供担保,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务必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就应立刻开始执行。
然而,倘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未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解除保全。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财产保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因不当申请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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