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传票绝不能起到拖延开庭时间的作用。
法院具备留置送达的手段,也就是将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此行为即视为送达。
倘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亦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还能实施公告送达,在公告期满后同样视为送达。
一旦送达事宜顺利完成,开庭时间便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安排,绝不会因当事人拒收传票而发生改变。
倘若当事人期望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等合理诉求,就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法院提出申请,比如申请延期开庭,而后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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