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倘若公司在未获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就为股东提供担保,那么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会存在缺陷。
从法律层面来看,当公司要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定得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要是没有历经这一法定程序,那就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司法实际操作中,这类担保合同有很大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然而,倘若相对人(也就是债权人)是出于善意,也就是说他们既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该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同意等违法情形,并且担保合同也不存在其他法定的无效事由,那么法院可能会依据具体状况来判定担保合同是有效的,以此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总之,对于担保合同具体的效力判定,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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