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且情节较轻的,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在一审宣判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归还情况,以获得从轻处罚。
(三)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但在三个月内归还的,收集好资金归还的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四)若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