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释考验期内若犯新罪,会采用“先减后并”的处理办法。
“先减”这一步,就是把原判决中原本未执行的刑期给减掉。
就好比,原本被判了 10 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了 5 年然后被假释,那就要先把已执行的 5 年减掉,此时还剩下 5 年的刑期未执行。
而“后并”呢,就是把这未执行的 5 年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期合在一起,计算出应当执行的总刑期。
这样做的目的极为明确,就是要对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下新罪的犯罪分子施以更严厉的惩处。
这充分体现了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的可能性,通过这种方式,能更好地彰显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让法律的制裁更具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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