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天不予批捕与退侦一次并非同一概念。
37 天乃是刑事拘留所能达到的最长时间限度,在这 37 天期间,侦查机关会把案件呈递给检察机关,请求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退回补充侦查呢,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当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的事实不够清晰、证据不够充足时,就会将案件退回给侦查机关,让其进行补充侦查。
这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环节。
37 天不予批捕主要是关于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而退回补充侦查则是针对案件证据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它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自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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