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察觉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可施行如下举措。
其一,公司能够向该股东发出催告,要求其返还抽逃的出资,此乃公司的内部救济方式。
倘若股东拒不返还,公司便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恰当合理的限制。
其二,公司还能够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不过这是较为严厉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其三,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当公司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其他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也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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