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此通知书为正式法律文书,用于向报案人或控告人传达案件不予立案的决定。
从法律程序层面来看,当报案人或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存在异议时,可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倘若复议后仍不满意,还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并且,针对某些特定案件,报案人或控告人有权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院具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权力,若认为理由不成立,便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这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旨在保障报案人或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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