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需精心收集著名商标在先使用的相关证据,以及能体现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料等,向商标局详细阐述抢注行为的不正当之处。
倘若商标已成功注册,便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要提供诸如该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抢注者怀有恶意等有力证据。
在此过程中,务必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像商标的具体使用范围、能证明市场知名度的销售数据以及广告宣传投入等材料都不可或缺。
著名商标的所有者还应积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援助,借助司法途径来守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要求抢注方对因侵权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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