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限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2年以上的;
2、在法定年纪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限定解决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另外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限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交费时间长短的分别,区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交费时间满1年不够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交费时间满5年不够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交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限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为24个月。再次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再次计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能够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限合并计量,但是最长不得超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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