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与公司相关的纠纷范畴。
这里的公司住所地指的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地方。
倘若公司办事机构的所在地难以明确,那就由其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那些经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由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
这一明确的管辖规定,能够让司法管辖权清晰化,保证纠纷可以在恰当的法院得以审理,进而有效保护股东以及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管辖权不清而导致的纠纷处理混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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