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诉讼专题 > 辨认笔录与口供不符

辨认笔录与口供不符

当辨认笔录与口供不一致时,需清楚知晓二者在证据效力方面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别。

辨认笔录是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活动时对相关情况及结果的如实记录,而口供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

在此情形下,司法机关会进行综合的审查判断。

倘若辨认笔录存在错误,像辨认程序违反规定(像辨认前给辨认人不恰当的提示等情况),那么该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就可能被排除。

若口供存在虚假性,比如存在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情形,口供也不能被当作有效证据来采信。

对于案件中出现的证据矛盾,司法机关通常会把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以此来弄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准确。

最新修订:2024-10-3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