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婚家庭的情境下,此说法存在特定法律层面的问题。
倘若涉及的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丈夫单方面声称都归其女儿所有,这是毫无效力的。
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权益,其中一方绝不能擅自进行处置。
而要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他拥有通过遗嘱等合法途径指定由其女儿继承的权利。
不过,在他生前,他的妻子也享有一定的法定权益保障。
比如说,当丈夫生病需要照顾时,妻子有权要求在其财产上作出一定合理的补偿安排等。
倘若他意欲将部分或全部财产给予女儿,就必须通过合法的赠与、遗嘱等方式明确下来,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绝不能仅仅凭借口头宣称就剥夺妻子可能拥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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