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具有追溯力这一规定十分重要。
《商标法》明确,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专用权就好似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这就表明,在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那些已经生效的商标侵权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等,还有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都不具备追溯力。
然而,要是商标注册人出于恶意给他人带来了损失,那就必须给予赔偿。
倘若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以及商标使用费,且明显违背公平原则,那就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总的来说,宣告无效通常是自始无效,但对于已经履行的相关事宜,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有追溯力,这体现了法律在这方面的严谨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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