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当总公司的合同要更名给分公司时,倘若仅仅是合同主体从总公司转换为分公司,而合同所蕴含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并未发生变化,那么就无需重新缴纳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应税凭证是在进行书立以及领受的时候才需要贴花。
倘若只是对合同进行更名,这并不属于新设立合同的范畴。
不过需要留意的是,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若分公司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并且进行单独核算,那么也有可能会涉及到印花税的缴纳事宜。
并且,一定要妥善保存总公司合同更名相关的文件资料,以便能够满足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等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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