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在特定情形下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依据法律规定,当财政部门下达有关缴纳罚款、税费等需金钱给付的行政决定后,倘若当事人未按时履行,财政局便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等间接性的强制执行手段。
并且,财政局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比如要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
与此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财政局本身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执行权,那么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让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
就像在处理那些较为复杂的没收违法所得等事宜时,法院会依照法定程序来执行财政局所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总之,财政局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始终处于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程序的约束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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