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自知晓该行政强制执行之日起的六十日内,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详细阐明不服的缘由等情况。
其二,在六个月内,还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通常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不会停止,但倘若符合法定情形,比如强制执行会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又不会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就可以向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这些途径为被执行方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使其在面对不合理的行政强制执行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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