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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要约消灭的原因有:

要约被撤回;

要约被撤销;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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