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仲裁裁决无法送达时,会对裁决的生效等相关事宜产生影响。
仲裁机构需采取恰当的送达方式。
通常会先尝试直接送达,直接把裁决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
要是本人不在,让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同样视为送达。
若直接送达存在困难,可采用留置送达。
即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裁决书时,送达人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此外,还可使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等情形)等法定方式。
倘若送达程序不符合规定,那么裁决的效力很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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