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
出庭参加仲裁开庭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庭通知的开庭日期、地点参加仲裁开庭审理。
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一)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
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其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
但行使该权利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
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
仲裁庭同意撤诉的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虽然未主动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但是,申请人出现法律归定的情形用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的,可以按照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从而终结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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