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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挪用资金罪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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