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回避有着如下主要缘由:其一,若身为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便可能因存在利益关联,进而对公正审判造成影响。
其二,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像案件结果可能会直接作用于审判人员自身的经济利益等状况。
其三,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存在其他关系,这种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比如存在个人恩怨,或是有着特殊的业务往来等。
当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出现上述情形时,就应当进行回避。
而当事人有权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这样做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审判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让司法过程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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