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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主原则的理依据

环境民主原则的理依据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2024-03-05 10:38:29 已帮助25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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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主原则的理依据
环境法中所限定或体现的,牵涉环境法制建设全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它能够为制定具体的环境法规范和处置具体的环境保护问题提供基本依据.我国环境法规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商洽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原则;

依靠科学进步保护环境原则;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立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分别.前者是从环境法内容中提炼出来的主要精神,是环境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后者是环境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方针,它不是环境法规范的组成部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法的基本规则既有联系又有差别.其联系表现在:

二者都是进行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则,都是环境法中的根本规范;

而且,每一项基本原则的实现都需要相应的一些基本规则相配合,每一个基本规则的产生又都有其相应的基本原则作依据.其差别在于:

前者从总体上为人们提供保护环境的做法准则,后者则在总体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为人们提供做法准则;

前者通常是原则性要求,后者则是比较具体的要求和限定,实施性也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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