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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时限

移送管辖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移送管辖的上诉时间是10天。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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