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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不包括什么

胡* 青海-西宁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16 09:22:29 334人阅读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不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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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民事诉讼,先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情形,如涉及不动产纠纷,就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是港口作业纠纷,则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查看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若有,应按照协议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若不属于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再看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如合同纠纷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四)若都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6-01-16 14: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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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不包括专属、协议等特殊管辖。
2.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特定法院管,如不动产纠纷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港口作业纠纷归港口所在地法院。
3.协议管辖是双方在纠纷前后书面约定管辖法院。
4.一般地域管辖也不包括特殊地域管辖,它按诉讼标的、标的物或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如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026-01-16 12:2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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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不包括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特殊管辖情形。
法律解析:
在民事诉讼里,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来管辖案件。不过,这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适用该原则。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例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则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另外,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大家在遇到具体的民事诉讼管辖问题时,不确定该适用哪种管辖规则,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引。

2026-01-16 11:0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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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此原则不包含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等特殊情形。
2.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特定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例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前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4.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诉讼标的、标的物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先明确纠纷类型,再根据不同管辖规定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2026-01-16 10:5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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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该原则有适用范围限制,不包括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特殊管辖情形。
(2)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例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给予当事人一定自主性,双方当事人可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4)特殊地域管辖依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提醒:在民事诉讼中,需准确判断案件适用的管辖类型,若对管辖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09:52: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即共同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所以,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态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论在名称上的变化;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殊管辖而不是一般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态也不尽相同。它可以以形式存在,也可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存在,无论其存在状态是还是共存,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一并适用特殊管辖。所以,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一并管辖。当然,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理由,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判决。二、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调查、勘验、测量,更便于就地执行。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认为,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物。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2、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等而的行政案件;3、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即共同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所以,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态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论在名称上的变化;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殊管辖而不是一般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态也不尽相同。它可以以形式存在,也可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存在,无论其存在状态是还是共存,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一并适用特殊管辖。所以,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一并管辖。当然,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理由,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判决。二、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调查、勘验、测量,更便于就地执行。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认为,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物。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2、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等而的行政案件;3、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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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7 115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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