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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存在于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不可能存在于间接故意过失犯罪中,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

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

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

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

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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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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