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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三人死亡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

但是,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加重处罚情节?目前理论上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至于其理由论者基本上未加以阐述。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两高关于审理交通肇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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