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可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倘若抢注行为符合“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情形,在异议期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若已过异议期,则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二,务必收集能证实自身在先使用该商标且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的证据,像商标使用的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以及产品包装等。
在整个应对过程中,务必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因为这是成功阻止恶意抢注的关键所在。
只有具备充分且合法的证据,才能在与恶意抢注者的较量中占据上风,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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