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
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
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
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
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
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