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68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109条第2款: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在合同或章程中约定的“由股东委派董事”条款是否有效这类条款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合同中经常出现。
我们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组织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在三种法定情形下由职工选举产生),是《公司法》关于董事产生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由股东委派董事”的条款违背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
当然,名义上由“由股东委派”、实际上是“由股东提名或推荐”的人选,如果得到所有股东的多数表决权的同意,也可视为经过了股东会选举程序,其当选为董事职务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