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
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XX】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事实和理由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
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XX号不予立案。
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
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县公安局申请人: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