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该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隐名出资人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请或者股权变更诉请是否得到支持的问题虽然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已有定论,但隐名出资人是否享有股权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或者其他途径予以确认或者变更,将“隐名”变为“显名”后才有资格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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