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倘若需要为胎儿预留继承份额,而胎儿出生时却是死胎,那么为胎儿预留的这部分份额将依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这一规定源于《民法典》,因为在涉及遗产继承等情形时,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然而,倘若胎儿出生时已为死体,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原本为其预留的份额就需要重新进行分配,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来继承。
在处理此类情况时,最为关键的是要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倘若存在的话)、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顺序等法定要素,对遗产份额进行重新划分,以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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