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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监外执行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刑事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

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的,交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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