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财务人员遭胁迫而参与到偷税漏税的行为当中,那责任不能单单归结于财务人员。
从法律层面来讲,公司身为纳税的主体,单位的负责人有义务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要是单位的决策层命令财务人员去实施偷税漏税的操作,那么单位自身就构成了偷税漏税的行为,单位负责人需承担主要的责任。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即便他们是被迫的,但倘若他们积极地参与了制作虚假账目的这类具体行为,那他们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这可以当作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个情节来加以考量。
财务人员应当尽最大努力去收集那些能证明自己是被迫的证据,像是书面的指示、邮件以及短信等等,这样就能在可能会遭遇的法律调查当中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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