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财物毁坏价值的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时,能够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在这一过程中,务必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并阐述合理的缘由,诸如原鉴定机构或人员未拥有相关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又或者鉴定结论明显缺乏足够依据等。
法院会对此进行细致审查,倘若认为理由合理且正当,便会准许进行重新鉴定。
接着,法院会主持双方去选定新的鉴定机构。
倘若双方无法就选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会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
选定机构之后,需向其提供有关财物的证据材料以及情况说明等,以供其开展鉴定工作。
当新的鉴定结果出炉后,它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成为确定财物损失价值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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