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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相同点是什么

王** 天津-宁河区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02 17:18:02 457人阅读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相同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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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两者均以民事违法行为为前提,均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无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本质都是对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违反,没有义务的违反就不会引发相应责任。

(2)两者均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当一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责任方都需要通过赔偿损失来弥补受损方的利益,这是两者最核心的责任形式之一。

(3)两者都具有补偿性。责任的设立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的权益状态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水平,而非以惩罚为主要目的。

(4)两者都受民事责任一般原则的约束。在确定责任时,均需遵循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基本归责原则,例如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考量行为方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责任。

提醒: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实际纠纷中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6-01-02 23: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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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因违反民事义务产生。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均以民事违法行为为前提,本质是对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违反,没有义务违反就不会产生这两种责任。

(二)都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当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赔偿损失是弥补受损方利益的主要手段,这是两者在责任形式上的共同之处。

(三)都具有补偿性。两者的目的都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而非以惩罚为主要目的。

(四)都受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约束。在确定责任时,均需遵循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基本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比如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026-01-02 22:5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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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因违反民事义务而起,无论是法定还是约定的义务被破坏,本质上都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这是责任产生的共同前提。

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均为赔偿损失,当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时,通过赔偿来弥补受损方的利益是核心手段。

责任目的都具有补偿性,最终目标是让受损方恢复到未遭受损害时的状态。

都受民事责任通用原则的约束,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基本归责原则,会在责任认定中被遵循。

2026-01-02 21:1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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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产生前提、主要责任承担方式、补偿性质及归责原则约束方面存在相同点。
法律解析:
两者均以民事违法行为为前提,侵权责任源于对法定民事义务的违反,违约责任源于对合同约定民事义务的违反,本质都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两者均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当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需通过赔偿损失弥补受损方的利益。两者都具有补偿性,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两者还受民事责任一般原则的约束,如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在确定责任时均需遵循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若遇到具体的侵权或违约纠纷,不清楚如何主张权利或区分责任类型,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2026-01-02 19:1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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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属民事责任体系,二者在产生逻辑、责任方式、价值目标及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共性,这些共性体现了民事责任制度的统一底层逻辑。

1.均以民事违法行为为前提,本质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无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都源于行为人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这种义务的违反是责任产生的直接前提,无义务违反则无相应民事责任。

2.损害赔偿是二者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当行为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通过赔偿损失来弥补受损方的利益缺口,是两种责任中最常见且核心的救济手段,能有效平衡双方的权益状态。

3.均具有补偿性价值取向。责任设立的核心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方的民事权益恢复至未受损害时的原有状态,而非单纯对行为人进行惩罚,这是二者共同的价值追求。

4.均受民事责任一般原则约束。在责任归属的判定过程中,都需要遵循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基本归责原则,这些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通用准则,为两种责任的认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框架。

2026-01-02 17:36:02 回复

何谓竞合,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合就是反映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法律上所称“竞合”,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解释。有从权利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2)有从规范(或法条)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为一个不法行为,有数个法条的规定对其适用,但在裁判上则仅能适用其一而排除其他的情况;有从请求权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为依同一的法律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两个以上的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的两个以上请求权之状态同时并存于同一当事人之间的情况。(3)本文持第三种解释。因一方行使请求权与另一方承担责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义务人的角度看,请求权竞合即是责任竞合。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的内部(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本文仅探讨民法领域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就引致民事责任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况:违约、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不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常常发生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也有竞合的现象存在。如何解决甚至消除责任竞合问题,以减少不同的请求权的选择导致不同结果的可能性,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侵权行为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规范现象之一,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完美的“侵权行为”的定义,曾经有人不无遗憾地指出:“为了给侵权行为下定义、人们已经作了许多尝试,但是似乎没有一个是令人满意的。”(4)在不同语种的国家“侵权行为”有不同的文字符号,英语为“tortquot;(原意是“扭曲”、“扭歪”,喻示侵权行为的不正当性或反常性);法语为“delictquot;(一译为“不法行为”);德语为“Deliktquot;(不法行为)或“UnerlaubteHandlungquot;(不许行为);而拉丁语为“dulictumquot;译为“私犯”,指不法致他人蒙受损害的种种行为)。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会有“不正当行为”,“不法行为”,“过错”,“侵犯他人权利”等意思。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侵权行为之债中,债权人为受害人,债务人为致害人(或曰加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致害人则负有义务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这种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有的国家称为“侵权行为之债”,有的国家称为“致人损害之债”,有的国家称为“损害赔偿之债”,还有的国家称为“非合同所致损害”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使用的概念是“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则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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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6 40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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