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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时举证责任到底应该怎样分配

吴** 河南-鹤壁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02 18:19:18 399人阅读

侵权举证责任到底应该怎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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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受害人要维护自身权益,需收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发生、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有过错的证据,比如保留现场照片、相关视频、证人证言等。
(二)在过错推定责任情形中,若遭遇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受害人可要求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证明自身无过错;遇到医疗机构相关不当处理病历情况,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三)在无过错责任情形下,如遇到产品责任、环境污染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害、饲养动物致害等情况,受害人可要求行为人承担举证反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026-01-02 23: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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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无过错责任。
法律解析:
在侵权责任举证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发生、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过错推定责任方面,像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由所有人等证明自身无过错;医疗机构隐匿等病历资料情况会被推定有过错。无过错责任方面,产品责任中生产者要证明产品无缺陷等;环境污染侵权中污染者要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中经营者要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饲养动物致害中饲养人等要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过错或因果关系,由行为人举证反驳。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侵权责任举证相关的问题,难以判断该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2 23:0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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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要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但在特殊情形下,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无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方面,像建筑物、构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会被推定有过错。
3.无过错责任方面,产品责任中生产者要证明产品无缺陷或缺陷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中污染者要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时经营者要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饲养动物致害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这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过错或因果关系,由行为人举证反驳。
4.解决措施与建议:
-受害人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应及时收集和保存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等相关的证据。
-行为人在特殊侵权案件中,要积极收集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或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等的证据。
-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举证责任的正确履行和自身权益的维护。

2026-01-02 21:4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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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举证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受害人要拿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存在、有损害结果发生、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存在过错。
2.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或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一是过错推定责任。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就会被认定其有过错。
二是无过错责任。例如产品责任,生产者要证明产品没有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中,污染者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损害,经营者要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3.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受害人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举证反驳。

2026-01-02 21:0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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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侵权责任举证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发生、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
(2)特殊情形下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无过错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像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等要证明自身无过错;医疗机构有隐匿病历等行为会被推定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中,产品责任里生产者要证明产品无缺陷或缺陷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中污染者要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时经营者要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饲养动物致害时饲养人等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些情形下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过错或因果关系,由行为人举证反驳。
提醒:不同侵权情形举证责任不同,面对具体侵权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20:14:31 回复

对于医疗侵权起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规定确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也就意味着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应当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至少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且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对于患者一方来说不利了呢?事实上正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利于患者一方进行维权。这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的方式无非就是提交由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至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动权在于医疗机构,患者一方不能进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进行鉴定,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是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其中还有很多技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技巧,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从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只要能够完成证明的目的,也无权进行干涉,患者一方更无权干涉,事实上,患者一方是被动的。《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对于医疗机构有利,实则不然,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病历资料,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义务赋予了患者一方,同时对于如何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赋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规定确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也就意味着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应当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至少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且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对于患者一方来说不利了呢?事实上正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利于患者一方进行维权。这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的方式无非就是提交由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至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动权在于医疗机构,患者一方不能进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进行鉴定,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是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其中还有很多技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技巧,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从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只要能够完成证明的目的,也无权进行干涉,患者一方更无权干涉,事实上,患者一方是被动的。《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对于医疗机构有利,实则不然,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病历资料,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义务赋予了患者一方,同时对于如何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赋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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