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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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