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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严重亏损是否可解散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解散:其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其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已然出现;其三,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其四,合伙人的人数连续三十天达不到法定要求;其五,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达成或者无法达成;其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其七,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倘若严重亏损致使合伙目的无法实现,那么是可以对合伙企业进行解散的。

不过在解散之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完成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合伙人、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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