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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对方法院

移送管辖指的是,当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个案件之后,经审查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于是依照法律规定,把这个案件转移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审理。

倘若一个案件被移送到了另一个法院,也就是受移送法院,那么受移送法院就必须受理该案件。

不过,受移送法院要是觉得自己也没有管辖权,那就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出去了,而是要向上级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够得到保障。

倘若受移送法院察觉到移送存在错误,像是案件原本就属于移送法院管辖,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情形,受移送法院可以与移送法院进行沟通和协商,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来进行处理。

最新修订: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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