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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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