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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