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遭遇人身损害,应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而影响权益。
(二)留意法定中断和中止情形,如存在中断情形,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存在中止情形,诉讼时效会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期间,可合理利用这些规则保障诉讼时效。
(三)对于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要了解是否有特殊时效规定,避免误按普通时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