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教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
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