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到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支付价款或者提存,对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实是对应收状况的处分,总所周知,应收账款设定出质的,但其所有权任为出质人所有,只有出质人才享有对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
但是,此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的担保已被出质,而且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这样看来,出质人的权利已收到限制,如果允许其对以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即可损其质权人的利益。
3、所以,法律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应收账款的,因认定转让无效。
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转让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空间,至于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后所得的价款如何处理,原则上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质权存续期间,转让所得的价款,在性质上仍归出质人所有,不得有阻质权人清偿债权,但由于应收债款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根据质权的物偿待约性规则,质权因给予债权出质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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