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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诉讼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廖* 辽宁-锦州 银行纠纷咨询 2026.01.03 02:42:32 443人阅读

业主撤销权诉讼有效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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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业主撤销权诉讼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该一年期限的起算时间为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3)若该一年期限经过,业主的撤销权即消灭,无法再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提醒:
业主若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具体情况。

2026-01-03 06: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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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若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

(二)该一年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该期限,业主的撤销权即消灭,无法再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撤销相关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具体内容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026-01-03 05:2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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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若知晓或按合理情况应当知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需在一年内提出撤销权诉讼。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暂停、重新计算或延长的规则。

一旦超过这一年期限,业主的撤销权便会失效,无法再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决定。

当业主认为相关决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在一年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3 05:0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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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诉讼,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超期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解析: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的固定期限,一旦经过,权利即永久消灭,且不允许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业主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后,若认为该决定侵害自身权益,必须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若超过一年期限,即便决定确实违法,业主也无法通过诉讼撤销该决定。业主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核实决定内容,确认自身权益是否受损,并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如果对决定的合法性、自身权益的判断或行使撤销权的流程存在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因错过期限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05:0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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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若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年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期限经过,业主的撤销权即告消灭,无法再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撤销相关决定。

1.主动关注小区决议动态。业主应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通过公告栏、业主群等官方渠道及时获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信息,确保第一时间知晓决定内容,避免因信息滞后错过权利行使期限。

2.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若发现决议可能侵害自身权益,需尽快咨询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明确权益受损情况及诉讼所需材料,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起诉准备。

3.妥善留存相关证据。知晓决议后,应保存决议文本、公告记录、自身权益受损的证明材料等,为后续诉讼提供有效支撑,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结果。

4.严格把握起诉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务必在一年内提交诉讼申请,避免因拖延导致除斥期间经过,丧失撤销权行使的机会。

2026-01-03 03:50:2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撤销权的时间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二、本条是对撤销权消灭的规定。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本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立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民法通则虽然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撤销的期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本条在借鉴国外的规定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可撤销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规定。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于何时起算该期限,本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本条第二项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两种方式放弃撤销权:第一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很典型的对权利的处分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明确表示可以是用口头的方法明确表示,也可以是用书面的方法明确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撤销权的放弃。第二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放弃其具有的撤销权时,并不一定要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来放弃该撤销权,如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自动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向对方要求合同中规定的债权。还比如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违约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都是对撤销权放弃的行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放弃了按法律应当享有的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三、什么情况下撤销权消灭本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立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民法通则虽然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撤销的期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本条在借鉴国外的规定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可撤销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规定。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于何时起算该期限,本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本条第二项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两种方式放弃撤销权:第一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很典型的对权利的处分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明确表示可以是用口头的方法明确表示,也可以是用书面的方法明确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撤销权的放弃。第二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放弃其具有的撤销权时,并不一定要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来放弃该撤销权,如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自动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向对方要求合同中规定的债权。还比如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违约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都是对撤销权放弃的行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放弃了按法律应当享有的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撤销之诉分为:①可一并审理的诉讼,即两个或者两上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②不可一并审理的,即如果只是一个债权人提起了撤销之诉,其他债权人并未提起撤销之诉,而只是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则尽管在这些诉讼中被告相同,但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性质不同,因此不能合并审理。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②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二)撤销之诉的被告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学术界有三种不同观点:根据撤销权的性质和效力的以认识来确定。首先确定撤销之诉的性质,再确定被告,如:①如果采取形成权说,撤销之诉应依据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而发动,并将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产生撤销权的效力,因此在被告的确定方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希望撤销意思图来确定。如果债权人希望撤销债务人的单独行为,那么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和第三人。②如果采取请求权说,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者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因此,撤销权主要应针对受益人或转得人而行使,这样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③采取请求权和形成权相结合,撤销权也应当针对受益人和转得人而行使,不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因为撤销权行为使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返还,因此只能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2、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在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时,应当考虑到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应根据债务人的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确定不同的被告。即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独行为,则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实施的是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但不得以任何转得人为被告。3、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如果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并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撤销权制度应与整个市场规范化管理有机统一,关于撤销权的主体规定这一问题,立法从宽,执法从严可能是现行最为有效的做法,明确了撤销权的主体的诉讼地位,使审判人员能充分考虑尽量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又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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